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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应当办理机动车报废?

作者:Admin 日期:2024-03-19 点击:4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64号


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二)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三)因自然灾害、失火、交通事故等造成机动车灭失的;


(四)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五)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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