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疲劳驾驶认定规则

作者:Admin 日期:2026-04-01 点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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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通过时间、状态及背景调查综合判定疲劳驾驶,具体包括:


疲劳驾驶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疲劳驾驶:


a) 机动车驾驶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h未停车休息或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b)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晚22:00至次日凌晨6:00连续驾驶超过2h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min的;


c) 客运机动车驾驶人在24h内累计驾驶时间超过8h的。


注:客运机动车驾驶人指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驾驶人。


对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过程中具备避险条件但未及时采取有效避险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经调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疲劳驾驶:


a) 通过监测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视频监控设备、脑电测量设备等)监测到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在事故发生前10min内出现生理疲劳闭眼或疲劳程度脑电波特征判断数值小于30的。


注:生理疲劳闭眼是指机动车驾驶人因生理疲劳致双眼睑完全闭合,并持续2s以上的行为。


b) 对机动车驾驶人询问/讯问结果证实其处于精神难以集中或精神恍惚、困倦等状态仍驾驶车辆的;


c) 对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车辆出发前睡眠状况和工作、饮食、用药、生活等情况进行调查,证实存在表1列举的一项或多项调查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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